【评析】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而业主大会未成立的情况如何处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与《物业管理条例》均未对此做出明确。但是《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22条第3款明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尚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继续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直至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之日起终止。业主应当按照物业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由于该并没有与上位法发生抵触,故可以适用此条款来解决,即在维持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收费标准的情况下,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这样处理也有利于小区物业管理秩序的有序进行,避免给小区居民日常生活造成混乱。
其实早些年,各地还都比较愿意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但是近年来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出现了大量的问题,如组织涣散、监管难度大、重等问题。各地目前对成立业主大会是相当抵触的,只有条件非常成熟的才会考虑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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