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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相关知识问答集锦

类别:相关知识 日期:2018-2-7 15:48:48 人气: 来源:

  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这里的“统一”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统一的登记机构,即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确定一个部门为不动产登记机构;二是统一的登记簿册;三是统一的登记依据;四是统一的信息平台。

  长期以来,我国不动产登记职责分散在不同部门,实行的是分散登记。它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虽然曾经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分散登记的弊端逐步显示出来,分头管理的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开始施行。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好处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方便群众。过去,有几个就得跑几个部门,而且有些材料要重复提交。统一登记后,群众只需要跑一个部门,交一次材料,拿一个证。

  三是降低成本。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既降低了行政成本,也减轻了当事人负担。

  四是保障权益。职责分散,各部门的登记程序、标准各不相同,各类权属证书多种多样,容易出现重登漏登、重复抵押等问题,影响不动产交易安全。新的不动产登记,不仅制度统一,而且要求更高更全面,因此,能够有效提高不动产登记质量,保障不动产人的权益。

  不需要。不动产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无论是依法颁布的新版证书,还是因没有完成机构和职责整合,不具备颁发新证书而继续颁发旧证书的,以及条例实施前,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有效.等到依理转移变更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各地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不得增加群众和企业的负担。也就是说,目前人手里的各类不动产权证,暂时不用去更换。

  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不动产登记工作完成后,市民不需多处跑,在指定办公地点就能一步查询,避免产权交叉或冲突。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一系列重大的基础,比如赋予农民更多财产,保障农户宅用益物权,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地入市”等。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一是提高资源资产利用效益和社会管理效益;有利于更好地不动产人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原有的分散登记,由于各部门登记方法、技术规程等不一致,容易导致各种不动产重叠、漏登;由于不同部门管理和登记,容易导致农林用地、农牧用地及林牧用地之间权属界线不清、归属不明,引发诸多矛盾纠纷。二是保障登记安全,主体行使物权更加方便;实施统一登记后,可以更好厘清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界限,减少权属纠纷,提高登记准确性和权威性,更好地当事人不动产物权。三是强化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实施统一登记后,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将有效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不动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还有利于提高治理效率和水平,大大减少行政成本,提高的公信力,方便企业和群众,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分散登记时,在农村,当事人就要分别到四个不同的部门办理不同证件。在城市,当事人最少也要办两个证。

  不动产统一登记对于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登记工作严格、规范。暂行条例对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条件、审查程序、查验要求以及不动产登记簿的设置与管理、登记资料的查询和等作了全面,明确了登记机构的职责和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目的是方便群众,提高行政效率,不是对产权关系的调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充分和稳定物权,它明确,不动产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要受到影响,本条例实施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冷强调,各地不得强制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对老百姓持有的旧证书要“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原则,即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依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一方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确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助于推动全国各地房产信息联网,为房产税的全面征收提供条件;另一方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各级登记机构的信息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但出于隐私权等考虑,条例对“”主体进行明确,即仅“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可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

  对于小区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部分,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如实记载,不单独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经过登记机构依法登记的,肯定受到法律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必须在登记之后才拥有。比如说,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不登记也有效力。但是,如果继承的房屋要,就必须先登记到继承人的名下后,才能过户。

  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人权益,是条例的立法目的,为此,条例:一是稳定申请人预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初审受理、查验要求、实地查看、办理期限等均作出明确。二是尊重申请人意思自治,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三是简化申请程序,强调当场审查的原则。要求登记机构受理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定条件不予受理的,以及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也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或者申请途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登记机构原则上要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完成登记后依法核发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四是减轻申请负担。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依据《物权法》有关,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无论是否办理不动产登记,都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

  但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之后的法律效力与办理不动产登记产生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合同生效不等于所有权变动,只有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为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买房人可以要求预售人一起前往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预告登记。如果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也可以单方面申请预告登记。

  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条例》,共有十类不动产权属纳入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

  登记内容包括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提示的事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不动产登记簿是指记载不动产各类状况及不动产自然状况的簿册,是不动产登记的结果。不动产权证书是不动产登记簿册的附件。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管理。

  不动产登记薄册应记载:(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二)不动产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变化等权属状况;(三)涉及不动产、提示的事项;(四)其他相关事项。

  不动产登记簿,它反应的是不动产的状态以及不动产的各种变动,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簿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

  《不动产权证书》,它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不动产权证书是保管在人手中的,它是表明归属的一种证明。

  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具有使用价值的空间。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以上所称房屋,包括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使用、权属界线什么是不动产首次登记?

  因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不动产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同一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抵押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最高额抵押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法律、行规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转移的变更情形。

  因不动产灭失的;人放弃不动产的;不动产被依法、征收或者收回的;、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消灭的;法律、行规的其他情形。

  25登记机关是否可以依据、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的生效征收决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登记机关完全可以依据、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的生效征收决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原因是:现实生活中,不少原人怠于申请注销登记,而登记簿上记载的仍然是原人,与实际的状态不符,不仅容易造成登记簿管理上的混乱,还可能影响其他人的权益,因此,登记机关可以按照依职权直接进行注销登记。

  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就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可以处理未成年人的不动产财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的房屋而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供他(她)与未成年人的身份关系的证明,还要提供他(她)处分房屋行为是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

  在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前,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可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登簿之后,不动产物权就已经成立,是不能撤回不动产登记申请的。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是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是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的;三是、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的;四是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是不动产灭失或者人放弃不动产,申请注销登记的;六是申请更正登记或者登记的;七是法律、行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况以外的,均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一般来说,不动产人、与不动产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另外,司法部门需要了解人的不动产信息时,也可以查询的,但必须提供查询目的和查询的证件。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泄露登记资料,已经查询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泄露查询资料的,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指的是房地产权的所有人,房子是自己的话,就可以申请查询自己名下的房产情况。若房子抵押给银行,那么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凭借抵押登记也有权去查询登记资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破损、填制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步骤是这样的: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材料及书面给出受理通知完成登记(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是登记申请书:二是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是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是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是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是法律、行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的其他材料。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一并办理登记;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办理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的除外。

  申请共同共有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共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按份共有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出。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实地查看:一是房屋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二是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三是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四是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落实关于统一登记簿册的要求,自2015年3月1日起,全面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我国历来有对不动产人颁发证书的传统,《不动产权证书》就是新时期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给人颁发的统一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对于人权益、规范登记行为等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物权法》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人申请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表明了人的不动产可以得到法律的。人也能够根据证载的内容,及时便捷地掌握自己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有效便捷地开展有关交易,和实现自己的不动产权益。同时,发证是不动产登记的一个重要环节,《不动产权证书》要发放到人手中,证书发放的及时不及时、记载的准确不准确,对登记机构也是一种监督,有利于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不动产权证书》也是重要的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是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必备材料,能够辅助登记机构审查登记的内容,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

  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登记等事项的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查封登记不颁发证书或证明;此外的其他登记事项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统一登记,其中“统一”二字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登记机构统一;二是簿册证书统一;三是登记依据统一;四是信息平台统一。

  (一)一个二维码。不论单一版证书,还是集成版证书,登记机构都可以在证书上生产二维码,用以储存不动产登记信息,同时兼具防伪功能。

  (三)三组号码。证书前后共出现三组号码,各自代表不同涵义。一是编号,即印制证书的流水号,采用字母与数字的组合。字母“D”表示单一版证书,数字一般为11位,前2位为省份代码,后9位为证书印制的顺序码。二是不动产权证书号,填写登记机构所在省区市的简称、登记年度、登记机构所在市县的全称,以及年度发证的顺序号,一般为7位。三是不动产单元号,需填写不动产单元的编号。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基础上,建立了以出让、转让、抵押等为主要方式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设置了一定的使用期限。土地的使用期限是土地使用权的重要内容,《不动产权证书》就应该记载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证书上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使用期限,不是指房屋所有权的期限,房屋所有权不存在使用期限的问题。同时,在证书上设置“使用期限”,能够让人清楚了解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的起止日期,便于保障转让、抵押等交易安全;也能够方便人在到期时及时办理续期,保障。

  不动产权类型根据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填写不动产的名称。设计两种的,用“/”分开。如:(1)集体土地所有权;(2)国家土地所有权;(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5)宅使用权;(6)宅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7)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8)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9)土地承包经营权;(10)土地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11)林地使用权;(12)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13)草原使用权;(14)水域滩涂养殖权等。

  在我国,不动产的种类比较繁杂,有土地、海域、房屋、森林、林木、草原、水域、滩涂等。分散登记时期,基本上每一类不动产都有相应的登记体系和证书样式,造成了证书种类繁多,既不经济,也不方便。统一登记后,需要将原来各类不动产证载的内容集成到一本证书上记载。考虑到证书的统一适用性,证书在内容设置上规避了具体的不动产类型名称,提炼出了原来各类证书上的一些共同性内容,比如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用途、面积等。

  《不动产权证书》设置了“类型”栏,具体的不动产类型在颁发证书时,可以通过“类型”的填写体现出来。人通过“类型”,能够清楚地看到人拥有的不动产及其种类。比如,人拥有一套商品房,则在“类型”中可以看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人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性质、用途、面积以及土地使用期限等,在“性质”“用途”“面积”“使用期限”中可以看到对应的内容。

  国有土地填写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租赁、授权经营等;集体土地填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批准拨用、入股、联营等。土地所有权不填写。房屋按照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自建房等房屋性质填写。构筑物按照构筑物性质填写。森林、林木按照林种填写。

  不动产登记最主要的凭证是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永久保存于登记机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再区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等,而统一使用“不动产权证书”。据了解,“不动产权证书”外页有不动产登记抵押权、异地登记、查封登记等信息;内页有人、证件种类、证件号、共有情况、人类型、登记原因、使用期限、取得价格等信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明确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包括了房屋所有权和宅使用权,因此,在宅上依法建设的房屋应当予以登记,符律的相关交易和抵押行为依法也应予以,对于在非宅的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其他“小产权房”,要具体情况具体处理,不可以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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