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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

类别:相关知识 日期:2018-10-29 5:18:26 人气: 来源:

  近年来,我国银行卡产业发展迅速,交易规模持续增长,我国目前已成为梦见流鼻血世界上持卡人数量最多、银行卡业务增长最快、发展潜力最大的国家之一。截至。与此同时,随着信用卡业务发展和经营的变化,信用卡风险问题日益突出,信用卡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增多,信用卡犯罪手段不断向高科技、集团化、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特别是一些违法犯罪进行信用卡虚假申请和信用卡套现等活动已发展到公开化、产业化,甚至与境内外伪卡集团及相的程度。这些违法犯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严重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银行消费信贷资金和持卡人财产,并有可能对国家金融资产安全造成。年以来美国因个人房屋不良贷款引发的“次贷危机”和蔓延全世界的“金融危机”,以及近几年有的国家和地区陆续出现的因信用卡不良贷款引发的经济社会问题,都充分反映了信用卡风险管理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和信用体系的安全稳定,加强信用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信用卡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了完善我国刑法有关信用卡犯罪的,全国常委会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五)》,增加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修改了信用卡诈骗罪的;于2004年12月29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国刑法〉有关信用卡的解释》,对刑法的“信用卡”的含义作出立释。2008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性。随着形势的发展,信用卡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防范和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为了有效惩治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套现等信用卡犯罪活动,亟需对相关信用卡犯罪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司释。

  2008年8月至11月,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调研组共同在、甘肃等地开展多次调研活动,针对实践中制约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信用卡诈骗等犯罪的主要问题,起草了司释初稿,听取了、检察、法院、银监等有关部门以及金融单位的意见。期间,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征求了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的意见,并征求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联等单位和部门的意见。2008年12月,“两高”在专门召开了信用卡套现及其他犯罪司释研讨会。2009年3月,又在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司释稿进行研究论证,听取了大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的意见。

  经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解释审议稿,分别由2009年10月12日最高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

  《解释》共八条。第一条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以及伪造信用卡三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第二条明确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两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认定;第明确了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两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第四条明确了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第五条明确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三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问题;第六条明确了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三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第七条明确了使用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第八条是关于单位犯罪量刑标准的。主要有以下重点内容:

  《解释》第一条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主要行为方式,伪造信用卡1张即可构成犯罪;并了“伪造空白信用卡”行为,以及伪造信用卡“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为打击伪造信用卡犯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

  (二)明确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两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五)》增加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后,司法实践中存在量刑标准不明确、认定困难的问题。《解释》第二条明确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两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并将“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进一步细化,即包括了他人意愿,使用他人身份证明和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而申领信用卡的行为。

  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也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加的。《解释》第从“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和“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两个角度对该罪的两个量刑幅度作了界定,窃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信用卡数量1张以上的,即可构成犯罪。

  《解释》第四条,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和第二百二十九条的处罚,以利于有效遏制实践中多发的利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的违法犯为。

  (五)明确了以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等方式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三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解释》第五条第一款针对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明确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量刑标准。同时,对“冒用他人信用卡”作了进一步细化。

  (六)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三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

  《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要构成要件,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作了解释,以区别于善意透支行为。第二款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了具体量刑标准。第三款、第四款了“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以及在判决宣告前和立案前已全部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问题,既严格控制刑事打击面,又突出刑事打击重点,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解释》第七条了对违反国家,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处罚,以国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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