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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产品”竟披上了“中性包装”外衣

类别:产品信息 日期:2018-5-16 17:48:18 人气: 来源:

  “你好,我在网上买了一个牛奶杯,包装上既没有厂名和厂址也没有其他相关的产品标志。我觉得我买到了‘三无’产品,可商家说这属于‘中性包装’,不需要标注这些信息。请问商家的说法对吗?‘中性包装’又是什么?”近日,永康的张先生拨打12315咨询,希望市场监管部门帮其解答并核实产品的优劣。

  接到消费者的咨询后,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与电商取得联系,并立即前往电商注册经营的工厂进行实地核查。经核实,该电商销售的产品虽然能提供进货来源,但实物包装上均未标注厂名、厂址、产品名称,属于“三无”产品。电商负责人辩称产品用的是 “中性包装”,是为了“商业秘密”,不该属于“三无”产品范畴。

  执法人员解释,“中性包装”是指商品内外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的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牌号的包装,主要是为了适应国外市场的特殊要求。但国内销售的产品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的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也,消费者对所购的商品有知情权,包括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以及性能、规格、等级、售后服务和价格等方面。商家辩称“中性包装”是为了“商业秘密”,不能成立。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按照这一,执法人员对该电商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的要求。

  在此,执法人员也提醒广大商家,严格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商品进行标注和包装,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避免自身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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