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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未结算而分

类别:优秀企业 日期:2017-6-22 22:24:35 人气: 来源:

  的汤女士在杭州滨江区附近看中一套二手房,89方345万,很快通过中介向房东支付了25万定金。但是意向合同签订不久,房价一飞冲天,房东,按约签订正式合同。汤女士急中生智急忙去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最终了部分损失。

  李慧丽律师导读:商事诉讼纠纷中很多情况下会涉及合伙企业关于合伙财产分割的纠纷,由于合伙企业相比较公司来讲有更强的自治性,那么对于分伙协议问题往往更看重协议的效力。例如合伙企业未结算而分伙,分伙协议效力如何?请看下文案例。

  卢某于2009年5月与陈某合伙挂靠公司经营业务,其中卢某投入机械设备1871568元,钢板一批712249.8元,总计5646018.2元;陈某投入资产为土地、厂房、办公楼、宿舍(没有作价),机械设备1525782.5元、钢材一批162229.5元,总计1688012元,合伙经营期间的利润各按照50%的比例分配。2013年4月10日,由于陈某提出分伙,双方签订分伙协议对以上的事实予以确认。分伙协议签订后,卢某多次向陈某提出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和分割,但陈某以各种理由予以,卢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卢某与陈某以口头形式达成合伙协议,以公司的名义生产、销售五金制品。在合伙经营期间,卢某、陈某没有就合伙的资产进行书面确认。法院认为,卢某与陈某合伙之初虽投入了数百万元的资金及资产,数额巨大,但双方却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合伙期间也没有对合伙事业进行阶段性结算,而仅仅在分伙时才签订了一份《协议》,但该《协议》也仅仅是确认合伙当初双方各自投入的合伙资产、期间三次分红的具体金额、盈亏各占50%,以及厂房租金按每平方米9元计算的事项。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第八十六条相关,法院判决陈某向卢某支付分伙款18133.56元。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完整的财务账册委托中介机构对合伙财产进行审计。双方是一种比较粗放、松散的合伙形式。根据分伙协议的约定,双方当事人能够证明存在的合伙财产中,陈某尚有18133.56元未分配给卢某,对于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以上就是关于“合伙企业未结算而分伙,分伙协议效力如何?”案例的具体介绍,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李慧丽律师,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维德法律服务中心的志愿律师,深圳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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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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