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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第三季度报告

类别:优秀企业 日期:2018-11-5 22:10:20 人气: 来源: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战英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郝广利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敏声明: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2017年6月1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相关议案,2017年6月30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相关重组方案。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为公司向中绒集团出售除羊绒、羊毛、亚麻及其混纺类纺织品贸易业务以外的资产、负债,交易双方以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2016年12月31日的评估值为基础,经友好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作价为91,912.57万元。鉴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在双方确定的最晚交割日(不晚于2018年4月30日)前未能进行交割, 2018年7月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并签署〈资产出售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公司与中绒集团于2018年7月2日签署了《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之资产出售协议之终止协议》,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以上内容详见本公司2018年7月3日在指定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2018-82 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

  本公司2017年报被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会计师对公司由于应收至合置业有限公司货款坏账准备计提、由于年末大额预付款项已超过约定的交货期限两个事项发表保留意见。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并签署〈资产出售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债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并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的议案》,上述两项议案经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召开的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香港吉野门本公司、中银原料、中银邓肯与中绒集团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已经生效。

  根据上述已经签署生效的《债权转让协议》,公司会计机构已按照协议及会计政策对协议约定中应收债权转让范围内的所有债权进行了相应的账务处理,其中包括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的应收至合置业有限公司货款共计27,476万元,以及年末大额预付款项56,359万元,截至审计报告日2018年6月30日剩余的预付款项共计37,718.41万元。

  综合上述情况:(1)由于应收至合置业有限公司货款坏账准备计提发表保留意见,因该应收账款处置完毕,不会再引起的2017年报表中涉及利润的数据发生变化;(2)由于年末大额预付款项已超过约定的交货期限而发表保留意见,因所涉及的预付账款事项都已处置完毕,不会再引起的2017年报表中涉及利润的数据发生变化。

  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已经处置完毕,不会再引起的2017年报表中涉及利润的数据发生变化。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18年8月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披露的《2018-91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2017年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影响消除的专项说明》。

  因公司生产经营资金紧张,存在多起到期未借款被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情况,涉诉事项公司均如实进行了披露。

  控股股东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绒集团”)持有公司股份481,496,4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6751%;中绒集团累计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份481,49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675%,占中绒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的99.9999%;中绒集团累计被司法冻结的公司股份481,496,4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6751%,占中绒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的100%。

  中绒集团所持公司股票被司法冻结、轮候冻结的情况暂时未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中绒集团的股票在解冻前不能在二级市场直接卖出或被平仓。 但若中绒集团被司法冻结、轮候冻结的股份之后被司法处置,则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 年10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以下简称“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通知”)的和要求对公司的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修订,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通知》(财会(2018)15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根据该通知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通知》,公司从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起,按照文件的要求编制本公司的财务报表。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

  本次变更后,公司对原有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物资”、“在建工程”、“专项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的列示进行调整,并将按照财政部《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通知》的相关执行。

  其他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执行。

  1.根据财政部《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通知》的要求,公司对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合并列示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合并列示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应收利息”和“应收股利”并入“其他应收款”列示;“应付利息”和“应付股利”并入“其他应付款”列示;“固定资产清理”并入“固定资产”列示;“工程物资”并入“在建工程”列示;“专项应付款”并入“长期应付款”列示。

  2.根据财政部《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通知》的要求,公司在利润表中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将原“管理费用”中的研发费用重分类至“研发费用”单独列示;在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下新增“其中: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项目。公司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将公司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此项目列示。

  3.该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一致认为本次会计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亦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会计政策变更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本次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禹万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经公司董事长及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审核,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董秘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禹万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简历详见附件)。

  我们作为公司的董事,查阅了禹万明先生的个人履历,认为禹万明先生的任职条件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有关,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禹万明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禹万明,男,1962年10月出生,大学学历。2001年9月至2008年5月任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秘书、秘书处主任。2009年9月至2012年2月任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2年3月起在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综合管理部工作,任副部长、部长等职,2018年4月起任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禹万明与公司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持有中银绒业的股票, 没有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8年10月30日(星期二)上午9:00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10月26日通过电子邮件和微信的方式发送给每位董事。会议应表决董事8人,实际表决董事8人,分别为战英杰、郝广利、马翠芳、石磊、申晨,董事虞世全、童朋方、安国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会议形成的决议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一致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摘要于2018年10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本公司自2017年11月一直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秘职责。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现经公司董事长及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审核,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董秘资格审查,聘任禹万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简历详见附件)。

  禹万明,男,1962年10月出生,大学学历。2001年9月至2008年5月任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秘书、秘书处主任。2009年9月至2012年2月任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2年3月起在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综合管理部工作,任副部长、部长等职,2018年4月起任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禹万明与公司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持有中银绒业的股票, 没有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30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10月26日以电子邮件及微信方式发送到每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会议由监事会尹成海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亦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会议以3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的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律、行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关键词:中银绒业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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